一、企业应将信息技术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测试、传递、报告、披露等。
二、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向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的业务数据和风险量化值的一致性、准确性、及时性、可用性和完整性。对输入信息系统的数据,未经批准,不得更改。
三、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够进行对各种风险的计量和定量分析、定量测试;能够实时反映风险矩阵和排序频谱、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监控状态;能够对超过风险预警上限的重大风险实施信息报警;能够满足风险管理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企业对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
四、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信息在各职能部门、业务单位之间的集成与共享,既能满足单项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也能满足企业整体和跨职能部门、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综合要求。
五、企业应确保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安全,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完善或更新。
六、已建立或基本建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应补充、调整、更新已有的管理流程和管理程序,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建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应将风险管理与企业各项管理业务流程、管理软件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同步运行。
逆向选择是信息不对称和投保人机会主义行为的结果。以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为例,在缔约阶段承包商对保险公司隐瞒实际的履约能力、工程业绩、财务状况等风险信息以博得信任,而后利用多于对方的信息以较低的保费获得了较高的保额,这就是微观层面的逆向选择。
对于工程保证保险而言,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中包含了保险金支出、运营成本与合理利润。而由于逆向选择的存在,保费总额与保险金给付总额平衡这一运营前提难以维系。为维持运营保险人唯有提高保费,在此情况下高风险投保人仍倾向于继续投保,低风险投保人则由于保费高于预期停止投保,最终形成“劣等客户驱逐优等客户”的恶性循环。随着“优汰劣胜”这一宏观层面的逆向选择结果,工程保证保险市场会逐渐偏离有效率的市场均衡状态,低效资源配置下工程保证保险市场将会萎缩直至消失。
因此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为避免因建筑企业隐藏对自身不利的信息而增加的信用风险,识别投保人的真正风险类型与风险水平、防范逆向选择的发生可谓至关重要。
1、识别逆向选择:完善风险信号传递机制
首先,保险公司应尽量获取投保标的的风险信息,包括项目的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投保人违约风险及被保险人索赔风险等内容。如借助科技力量,通过大数据细化风险测量依据并收集多维度风险信息、依托云平台实现客户风险信息全行业共享与互认。另外,保险公司在工程风险识别方面的专业水平有限,还可借助第三方力量获取风险信息,如在质量保证保险中借鉴风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承保等级,并结合风险审查报告准确把握风险类型与风险水平。
其次,保险公司应综合甄别多渠道获取的风险信息:通过审查投保资料,确保企业基础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和投保签署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全面把握资信风险、项目风险与履约风险;通过核保进行投保人资格审核、投保人信誉审核、保险标的审核、保险金额及费率审核,有效识别逆向选择。
长远来看,完善风险信号传递机制是识别逆向选择的长久之计。风险信号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市场上传递的反映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风险水平和状况并具有引导作用的信息。风险信号的生成、传递、接收、反馈、监督构成了风险信号传递机制,有效的风险信号传递机制能够使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趋向对称,是保险公司识别逆向选择的重要依据。
从信号主体看,保险公司应与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共享风险信息,作为建筑市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信号类型看,既应包括定量数据也应包括定性资料,既应涵盖技术生成数据也应涵盖经验判断资料。从信号渠道看,风险信号的传递除在保险公司内部部门之间纵向流动外,还应在不同信号供给主体之间横向流通。因此,完善风险信号传递机制是项系统工程,需做长远打算。
2、防范逆向选择:多方合力做好风险防控
一方面,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风险管控系统,全面防范投保人逆向选择。通过优化信号传递、风险审查等机制,系统降低与建筑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信息甄别对投保人进行有效激励,从而让投保人揭示有关自身的风险信息,有效防范逆向选择。研究表明,通过向投保人提供菜单式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能够促使投保人进行自我风险揭示,进而区分不同投保人的风险类别。
除保险公司发力之外,多方合力方能为保险交易的高效进行提供良性市场环境。
在法律层面,政府应规范工程履约风险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方面可参考国际经验,如韩国在《贸易保险法》(原《出口信用保险法》)中明确了“预防逆向选择”的原则和具体措施,通过法律的形式实施总量控制和重点监控相结合的风控政策。
在政策层面,强制投保也是部分地区的可选方案。当前,工程保证保险的试点地区基本采取自愿性保险方案,同时允许建筑企业以银行保函、保证保函以及现金等其他形式缴纳四类法定保证金。在此情况下,一旦保险公司对履约记录差的投保人提高保费,若投保人不再投保、转而选择其他保证形式,保险公司惩罚性的保费措施便不再能纠正投保人的逆向选择问题;投保人与保险人也难以形成重复博弈机制,无益于工程保证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行业层面,行业协会和各种社会中介机构都应有所作为。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示范条款》投保人义务条款中的“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规定,便能够有效避免逆向选择的情况发生。
更大范围来看,除与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之外,建筑企业与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建设单位、材料供应商等上下游企业之间也普遍存在逆向选择现象。因此,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制度也是识别与防范逆向选择的必然要求。归根结底,只有搭建建筑市场信号机制的信用桥梁,建筑市场竞争才能真正走向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