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5-03-20 05: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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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同日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