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确认后签字、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进修的,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上海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来沪就读,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第四条(申办材料)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子女或父母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五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的;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1.来沪就业的,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同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分别提供本市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