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参军体检项目及标准

2025-01-03 02: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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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

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标准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扩展资料:

大学生入伍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大学生当兵的优先优待

1.大学生参军入伍除享受义务兵正常优待外,还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政策以及体检绿色通道。(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

2.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家属待遇,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落实相关优待。(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

二、大学生当兵选用培养

1.选取士官: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 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2.士兵提干:本科以上学历,入伍1年半以上,可以列为提干对象;根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优先列为提干对象。

3.报考军校: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年龄放宽1岁。

三、大学生当兵复学升学

1.复学(入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 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 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

2.考试升学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学生当兵条件


回答2:

  高校学生参军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但是有些项目检查要比标准略宽一些。

  具体:

  1、身高、体重
  男生:身高162厘米,体重50公斤以上。
  女生:身高160厘米,体重45公斤以上。
  2、 视力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指挥、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 (0.8)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3、 有传染性疾病,不合格。
  有传染性皮肤病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等情况不合格。
  4、 血压超出下列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5、 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6、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7、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
  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外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一)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合格。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
  (三)心率每分钟56至110次之间。
  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3个以下,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 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一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口吃,不合格。
  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合格。

  耳、鼻、喉科:

  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空降兵、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4.9,左眼裸眼视力4.8。
  (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5.0。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深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各类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各类人员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厘米,深复合超过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切牙缺失一个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三)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合。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不合格。

  第四十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回答3:

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一)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回答4:

今年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对体检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身高标准的调整,男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0厘米以上,调整为162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58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度。二是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三是视力标准的调整,除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外,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右眼裸眼视力从4.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6放宽至4.5。四是血常规、尿检等一些辅助性检查项目,重新明确了标准限度和把关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
  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
  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
  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
  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 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 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 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 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征集的对象。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 作。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若干体检站,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指定若干医院负责。
  

回答5:

具体什么时间开始?检查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