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精神,属于正确。
受害人的过错为法定免责条件,但受害人的过错在不同的案件中并不完全相同。只是在受害人的过错为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才能免责。如果受害人的过错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次要原因,则不能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而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有相当具体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错误的,应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赔偿责任。如动物的管理人有过错,则不可以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