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无单位就是报到证左上角人社局)放行函,需要盖章。
报到证原件。
新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上面需要单位盖章、上级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盖章);部分省区市及行业有单独的接收函或审批表。
到原报到证签发的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提交上述材料,缴费(按毕业年份的收费标准),之后领取新的就业报到证。
新的报到证下半截是报到通知书(应该装档案),持新报到证,转迁户口、档案、党组织关系等,到新单位落户、报到、上班。
改派”是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和主管部门核发报到证后,毕业生正式到用人单位报到前进行单位及地区调整的一种做法。按有关规定,调整改派应在毕业生自第一次派遣离校之日起的3个月内进行,超过时间一般不予受理。因此申请改派的毕业生应注意向学校提出申请的时间限制。
为维护就业方案的严肃性,保证签定协议后各方的权益,毕业生派遣后原则上不得改派,如遇特殊情况,毕业生需提交书面申请,由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改派。北京市规定,改派不可进京。
“改派”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调整的,学校审核同意后,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下达调整方案,按照调整方案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办理改派手续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改派是指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发报到证后,进行就业单位调整的做法。按有关规定,调整改派应在毕业生自派遣离校之日起的一年以内进行,超过时间一般不予受理。
改派有以下两种情况: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当地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调整的,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第一步:到招生就业处申请换发新的报到证
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户档留校毕业生出具户档留校协议书);
2、就业协议书、接收函或合同(接收函或合同须同时出具空白协议书,若空白协议书丢失须出具书面承诺:承诺由于原协议书丢失或由于原协议书已与其他单位签约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自己承担。);
3、原单位解除协议的函(仅限违约毕业生)。
第二步:到省教育厅审核盖章
到省教育厅审核盖章,提供以下材料:
1、招生就业处开具的新报到证;
2、招生就业处出具的申请改派报告。
3、原报到证。
第三步:到学校档案馆转寄档案
须提供材料:
省教育厅审核盖章的报到证下联(即白联,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转交学校档案馆,并告知详细的转档地址。
注:档案未留校毕业生可略去此步,但须出具书面保证:保证由于改派涉及的档案问题由自己解决。
第四步:到武侯办证中心改迁户口
须提供材料: 原户口迁移证,新报到证。
注:户、档留校毕业生须先到学校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到武侯办证中心迁移户口。
学校根据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情况,形成建议就业方案和派遣方案。已签订就业协议并完善了相关手续的毕业生,派到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未签订就业协议或已签订就业协议但相关手续不完善的毕业生,派到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见下表)。
省区
派遣单位
北京市
北京市人事局
天津市
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河北省
河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山西省
山西省教育厅
内蒙古
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辽宁省
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吉林省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黑龙江
黑龙江省教育厅
江苏省
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浙江省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安徽省
安徽省教育厅
福建省
福建省人事厅
江西省
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
生源地所属市、州就业主管部门
河南省
河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服务导中心
湖北省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湖南省
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广东省
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广西
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
海南省
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重庆市
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四川省
生源地所属市、州就业主管部门
贵州省
生源地所属市、州就业主管部门
云南省
生源地所属市、州就业主管部门
西藏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
陕西省
生源地所属市、州就业主管部门
甘肃省
甘肃省人事厅
青海省
青海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宁夏
宁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新疆
新疆自治区人事厅
第五步:到签约单位报到
须提供以下材料:
新报到证;新户口迁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