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女方娘家拆迁分的房子,房产证暂没下来但拆迁协议上写的女方名字,离婚时男方可以提出分割吗?

以后房产证的名字是按照拆迁协议上的名字办的。
2024-11-24 06: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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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要看具体情况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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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合婚姻法,首先要确定女方的拆迁补偿是否是以遗产方式继承的,如果属于继承遗产的,那么男方有权分割。
如果只是一种单方的赠与行为,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男方无权分割。

回答2:

你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回答3:

首先要确定当时拆迁时男方有没有参加分配呀,如果当时有分配,在离婚时是可以分割这个房产的,如果当时没有分配权,就很难说了,建议你咨询下律师,这样较权威!希望能帮到你

回答4:

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有权利分的 但是你可以现在写一份协议 那样他就没有权利分了 或者压根就不告诉他房产证是你的名字

回答5:

如果不是娘家赠送给女方的就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约定(即约定财产归属),双方的合法收入和取得的利益都算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