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卫生法》以及《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基本内容后,宣讲了食品从业人员必须保持和做到的个人卫生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按我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是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是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冷菜间等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发,不得涂指甲油,不得戴戒指等饰物。操作时要勤洗手,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候还要对手部进行消毒,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吸烟、饮食及其他有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掉工作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