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单位: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管理试行办法》经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首届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第三章 员工日常管理
第一节 招聘录用
第九条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战略,结合公司现有员工队伍的结构层次,合理制订员工招录计划,分步骤、有针对性的招录员工,逐步提高公司员工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条 招录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新招录员工的重点是高、中级管理人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工人技师、高级技师。具体方式、渠道、待遇详见《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人才招聘办法》。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长远和近期发展需要,有计划、按比例、分层次、分专业地合理引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各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需求计划报公司人事部,经总经理审批后由人事部负责办理。大专及以上毕业生见习期列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范围管理,中专及以下毕业生见习期列入工人范围管理。毕业生见习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铁隧道集团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节 员工调配
第十三条 员工调配按下列规定办理:
1、员工调配必须按照编制定员,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员工(特别是管理、技术骨干)实际困难。科学引导流向,严格控制生产单位向经费单位流动、艰苦地区向其它地区流动。
2、取消原有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员工岗位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人岗位之间发生变动,其管理渠道、管理模式、个人待遇随岗位变动即刻调整,做到“人随岗变,岗变薪变”。
3、员工发生调动(内部调动、内外调动、助勤),按《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调配管理办法》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司调配命令,不得以非正当理由不服从调配、拖延报到时间,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4、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调出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后办理调动手续。
5、出国对务工人员,统一由公司人事部负责审查、组织和落实。
第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经教育仍不返岗者,予以除名,因擅自离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三节 考核(考察)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并完善员工考核制度,为其选拔、任免、奖惩以及培训工作提供依据。考核分试用期、任期、届满考核、实绩考核、任免考核等。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者的考核,由董事会按照《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年度考核办法》,从经济效益、经营开发、安全生产、员工收入、综合治理等方面对经营者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七条 对中级管理人员的考察方法:
1、实行考核工作负责制。公司党委及公司成立考核组,由人事部牵头。考核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认真履行考核职能,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对考核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实行谁考核谁负责。
2、考核工作主要采取听汇报、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重点考察相结合的方法。确需简化考察方法的应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3、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分公司领导人员的考核,要将年度考核、阶段性考核与任期届满考核、民主生活会考核和重大事项考核等有机结合进行。
4、考核结果进入本人考绩档案。
5、主要管理者任期届满,在任期考核时同时实行届满或离任审计制度。由人事部委托同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初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被考核人员的主管领导共同负责,实行年度考核。采取个人述职、群众测评、领导评鉴等方法进行。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确定档次,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本人。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同管理人员,考核侧重点有所区别,考核结果作为技术职务评聘的依据。要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行评聘分开制度。
第二十条 工人实行考绩制度。工人考核以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日常工作考核、合同期满考核为主,由基层单位人事部门协助公司人事部进行。
第四节 解聘、诫勉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不定期开展民主评价工作,对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绩差、群众意见大的初、中级管理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解聘、诫勉。对于解聘人员,应降级使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聘现任职务:
(1)、民主评议中不称职票高于30%的;
(2)、经组织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3)、连续两年无特殊原因完不成规定任务或达不到工作目标的,或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4)、素质和能力不适应现职的。
2、民主评议中不称职票在20%--30%的实行诫勉,限期整改。诫勉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1)、由主管领导或人事部找被诫勉人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
(2)、仍未有明显改正的,由主管领导或人事部提出降职、免职的处理意见。
(3)、诫勉期间6个月内超产奖金减半发放。诫勉期满经考核,称职者取消诫勉,恢复正常待遇。
第五节 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人事部门照党和国家政策审查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审查,要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凡需要审查的人员,坚持先审查后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审查员工特别是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品质。
2、审查员工是否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作风腐败等违纪行为。
3、审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发现一个,查清一个,并按审批权限及时作出审查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第六节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员工的奖惩,应遵循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实效与影响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得当。具体奖励标准见《转发<关于公布中铁集团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员工奖励办法>的通知》。
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中青年专家、科技拔尖人才、优秀科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二十六条 党纪处分按党内规定办理,行政处分由人事部会同工会提出处理意见、总经理办公会做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七条 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员工,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节 交流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中级管理人员交流制度:
1、交流原则:要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培养锻炼管理人员为出发点,与换届改选、班子调整、任期、回避结合起来,有计划地进行。
2、交流对象:需要丰富经历、进一步锻炼和从优化整体结构出发需要交流的中青年领导。
3、交流方式:公司机关、分公司、派出机构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进行横向交流。
4、交流纪律:提名交流人员必须服从组织调动的决定,对拒不服从者,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二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八节 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员回避制度:
1、凡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以及儿女姻亲关系(包括子女的配偶及父母)的,不得在同一部门和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领导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领导职务。
2、公务回避:在工作中,凡涉及本人及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职务任免、调配、奖惩、调资、技术职务评聘、违法违纪案件查处、选派出国及入党、入团、工作安排等,应主动向组织说明并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也不得利用职权指使或暗示他人干扰或施加影响。
3、公司、公司派出机构、分公司领导人员的配偶、近亲属聘任为本单位(部门)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的配偶、近亲属任命为该单位(部门)下属管理职务时,须事先经上一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按管理权限聘任。
4、回避应按照低级职务服从高级职务,下级服从上级,专业不对口服从专业对口的原则。
第九节 行政后备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公司行政后备管理人员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程序:
1、高、中级行政管理人员的后备人员,由总经理提名、公司党委及人事部负责考核并提出意见,总经理办公会根据考核意见做出最终决定。正职后备人员应不低于现职人数2:1比例,副职后备人员应不低于现职职数1:1的比例,中级管理人员后备人员根据需要,适当后备。选拔高、中级管理人员时,应优先从后备人员中挑选。
2、对高、中级行政管理人员后备人员要逐人确定培养目标和措施,按照按需培养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并建立考核档案,实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做到优进劣出、动态管理。
第十节 专家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点,是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前沿水平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和青年专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家队伍,推动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发展。
专家队伍包括:教授、副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国家、省(部)级专家、工程总公司、集团公司(地市)、公司级青年科技拔尖人才的评审、选拔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中央企业工委、工程总公司、集团公司、公司以及省、市的有关评审、选拔、管理办法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节 工人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工人管理以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为目标,着力于提高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公司施工生产发展需要,以高级工为骨干,中级工为主体的技术工人队伍。
第三十四条 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按照《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对工人进行高、中、初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鉴定工作,并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实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五条 完善劳动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所有工人均应具有任职资格并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要经过特种岗位作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达到全员持证上岗要求。
第四章 教育培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按岗位职务标准的要求,对员工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培训,员工培训要贯彻有效性、实用性和企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各级组织、人事教育主管为主的培训管理网络。
1、员工的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进行。公司人事部及培训中心负责员工的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协调指导工作,公司各级人事部门协助公司人事部实施员工培训工作。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实行“先培训,后任职”的制度,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脱产岗位培训。
3、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要结合新技术开发应用及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贯彻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的方针。
4、项目经理、“十一大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5、工人培训,特别是特殊工种上岗培训必须按国家规定,先培训或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三十七条 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培训情况进入档案。培训的质量记录,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具体规定如下:
1、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公司颁布的有关规定,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严格按照《劳动法》和企业业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4、经批准解除劳动合同的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5、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及其它事宜,按照《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公司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动合同书统一使用公司规定的文本,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公司人事部部长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7、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及时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有关手续,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第六章 退休、退职、非在岗人员管理
第一节 退休、退职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有关退休退职制度。凡到达退休年龄的员工,由人事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人事部应提早安排接替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以便工作接序开展。
个别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急需人才,确因工作需要,本人且自愿延长退休时间的,由单位呈报、人事部审核、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可以延长退休时间。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经医院证明,并经相关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照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员工,按退职办理。
第二节 非在岗员工管理
第四十条 内部离岗,距法定退休年龄在2年及以内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内部离岗,离岗待遇按在岗待遇执行。
第四十一条 内部下岗、内部待岗。在国家失业保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前,因公司生产布局调整、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造成员工不能上岗的实行内部下岗;因员工不胜任、不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实行内部待岗。
内部退养。达到公司规定退养年龄的员工,经公司审核批准,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女职工息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产假期满仍需照顾婴儿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分公司同意、公司批准,可以息工,息工时间最长为24个月。
第四十二条 非在岗人员管理渠道、待遇按《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非在岗员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工资、社会保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工资分配制度,对员工实行同工同酬、同岗同酬,保证员工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按时足额得到应得的报酬。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管理规定,维护员工通过合法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监督用人单位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
第四十五条 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在坚持“两低于”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适时调整工资标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缴纳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使员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四十七条 员工患病、非因工伤、亡,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转发河南省劳动厅关于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办理;因工负伤、亡、职业病,按河南省《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办理。
员工在医疗期内,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其它医疗保险待遇。待医疗终结或病、伤痊愈后进行鉴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医疗期满,病、伤尚未痊愈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八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员工的档案管理制度。按中组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申报档案管理达标,实行目标管理。逐步使员工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保证档案完整、安全、准确,及时地为管理工作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合同制员工。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有与本办法相抵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