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法的合同即使签了是不是也不生效???

2024-12-20 11: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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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内容违法的,即使订立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回答2:

  签啊,为什么不签呢!
  对于这们的单位就得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签完了你就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去投诉了,让单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你不想签了,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及补缴社会保险那是相当的合理。
  因为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直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单位必须给予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单位应当给你补缴的社会保险,按照每年的缴费基数单位缴纳单位的那部分,你只需要负担你个人应负担的那部分就行了。

回答3:

1、现在直接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及未办理的社保补偿这是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具体计算方法可咨询当地12333劳动监察热线或直接咨询社保局。

回答4:

签了也不怕,这个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就是社保这部份无效,为员工购买社保是强制义务,用人单位不能转嫁给员工承担。
我建议你签了再去告它,这样就可以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补缴社保,计算方法问问社保局吧,每个地方不一样

回答5:

、现在直接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及未办理的社保补偿这是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