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规则围护物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变形缝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非垂直墙体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七)楼梯下方空间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八)公共通道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四、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应商品房公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
1、相关权利人合法协议约定的应分摊的共有部分。
2、建筑物内的公用核心筒、楼梯间、电梯间(井)、观光井(梯)、提物井、室外楼梯等垂直移动空间及各种管道井、垃圾井道。
3、建筑物内公用的公共门厅、大厅、过(走)道、走廊、檐廊、内外廊、门廊、入口大堂、疏散通道等平行移动空间。
4、套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墙体面积的一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5、地面以上为本栋服务的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水泵房、设备间、工具间、值班警卫室等。
6、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风机房、设备工具间等。
7、架空层内的大堂、值班警卫室、门厅、设备间、电梯间、楼梯间等。
8、地面以上层高超过2.2米的消防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内的电梯间、楼梯间、设备间等。
没有具体的规定,不同楼盘公摊的面积是不一样的,你可以在百度百科全面了解一下公摊建筑面积的概念、范围等http://baike.baidu.com/view/437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