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2、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3、涉嫌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
4、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5、涉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6、涉嫌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
7、涉嫌无证批发烟草制品
8、涉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9、涉嫌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
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