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

2024-12-16 23: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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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区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
  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等各项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体现科技对经济、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裁定;
  (四)对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证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第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应当接受自治区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奖项和推荐第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为杰出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比例原则上为1∶2∶3。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产生重大影响的公民。每次评奖,杰出贡献奖仅限1人,可以空缺。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候选项目: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或者做出重大创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技术发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大市场实用价值的;
  (三)在技术开发项目中,通过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引进、吸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效益的。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可以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一)拉萨市人民政府、各行署;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驻藏师以上部队、中直单位;
  (四)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非公有制企业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可由前款所列单位和个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