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任何的财产协议,则结婚之后任何一方还贷的部分都属于共同还贷。除非双方签订了协议,那么约定为个人财产制或者由买房一方的父母偿还的贷款,则双方是没有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也就不涉及相应的增值部分的分割。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帮助自己还贷的这部分也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说法认为,父母必须帮助自己偿还全部贷款,才可以作为是一方的还贷,如果只是偿还了部分贷款,则属于对双方的共同赠礼,另一方是可以分割相应的增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