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与担保法和物权法的一般抵押权的区别

船舶抵押权与担保法和物权法的一般抵押权的区别
2024-11-24 15: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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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船舶相较于一般动产和不动产,其抵押权的变动在公式方式有所不同。相关规定为《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根据物权法理论和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因此,关于抵押权的相关问题可以适用《物权法》中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另外,在相冲突的法律的效力属于同一阶层时,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而《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抵押权的规定存在冲突,且《物权法》的制定时间在后,所以二者发生冲突,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3、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例外规定指的是,《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地役权的设立,二者均在物权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而非登记后在生效。
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例外就包括了第二十四条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被规定为特殊动产,未经登记,物权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上,船舶抵押权相较于一般抵押权而言,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不同体现为公式方式的差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