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续三年不使用或沦为通用名称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处理方式:(1)拿到商标后应该尽量使用商标,别让其闲置。在使用商标时,要注意收集整理相关使用证据,比如:发票、合同(或协议)、包装物等,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在平时宣传推广商标时,应避免用商标代替产品进行宣传。在使用商标时,可在商标之后加上产品名称,如将“LV”称为“LV包包”,从而避免商标沦为通用名称。
2:不规范使用,随意变更字体图案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处理方式:我们在平时使用商标时,一定要规范使用,不要随意更改商标,商标注册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到商标局做变更。
是受到工商局的通知吗如果是到工商局去问问即可知道为什么被撤销因为一般情况下注册商标是不会被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