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开离职证明可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拖着不开离职证明有三种解决方法:
一、与原公司协商处理;
二、投诉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
三、提交仲裁。
不出具离职证明,同时可以索赔: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三、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不仅要出具离职证明,还要办理社保转移。不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公司未开具解除合同证明,导致无法工作产生的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赔偿损失和开具离职证明,前提要有相关证明,比如说签订的劳动合同,离开公司的辞职书,公司审批离职的文件,离职日期证明,同事证明等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