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2008年被正式确立为法定节假日。2008年的4月4日——第一个“清明节”法定假日。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更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将清明、端午、中秋定为法定假日,清明、端午、中秋当日放假一天。
2008年,清明节首次被定为国家法定节日,为这个古老的传统节日增添了新的意义
2008年
2008年的清明节是新的放假制度出台后的第一个放假的清明节.
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