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层面政策法律现状

2025-03-23 13: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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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全国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各地水保法实施办法时,对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事宜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并积极探索和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实践。《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水土保持生物、工程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陕西、山西等省按照《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的要求,先后出台配套实施办法,积极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实践。陕西省人民政府出台了《陕西省开发建设神府榆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规定在陕西省神木、府谷、榆林三县(市)从事采矿、筑路或利用地面、地下资源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在开发建设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应主动治理,自己无力治理或不便治理的,按照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的实际费用或相应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山西省人民政府通过了《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凡在山区、丘陵区等易于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从事采矿、筑路、建厂、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占地面积和破坏地貌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2至0.4元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按照该《办法》规定,1990年山西省水利、物价、财政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河保偏地区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从此山西省在河保片地区就开展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山西省左云县从20世纪90年代起,确立了“开发地下黑色宝库,建设地上绿色银行”的煤农经济发展方针,坚持不懈地开展了以治山治水为中心的大规模水土流失治理,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山西省柳林县出台了“一矿一企一山”等治理机制。

2005年重庆市政府出台的《重庆市已建成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已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当按年度从收取的水费、电费总收入中提取1%专项资金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水土保持防护和治理项目建设。据测算,这一政策使重庆市每年增加地方水土保持资金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中国神华能源神东煤炭分公司,从吨煤销售中提取0.45元用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从而实现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水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湖北省以省政府文件)出台了省级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政策和规定,就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客体、对象、范围、标准以及使用和管理等事宜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省级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体系和操作办法。

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虽然没有明确的专项法律政策,但水土保持的内容已渗透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中,并且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对指导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具体工作,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