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款支付期限约定不明,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2025-03-10 04: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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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 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 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 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 请求权之日开始起算。同时,诉讼时效作为一项法定的权利消灭制度,当事人 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或者约定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诉讼时效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一方面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 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 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另外,相关法律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 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 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 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受损害方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应在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法律做出一年期限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对 已经履行的合同在经过一段时间后,赋予其有效性,而不是因为其存在的一 定的瑕疵,就可以当然破坏市场运行的稳定秩序,具有其合理性。同时也是 在另一方面提醒了当事人,应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对方的不合法 行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不是釆取放任自 流的态度,最终也将会继续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