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1、单位经办人到建行网点领购《提取申请单》和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依照《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向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提取申请单》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的规定携带表格、支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建行网点(各区县在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职工。
5、职工应到建行指定柜台提取住房公积金。
首先要准备原单位退休证明,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申请范围
(一)购买商品房
(二)购买二手房(含现房)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
(四)柜面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
(五)柜面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六)租住商品住房
(七)离休、退休
(八)出境定居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
(十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十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
(十四)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五)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十六)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十七)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
二、办理要件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首付款发票;
3、结婚证(单身声明);
4、户口簿或社保缴纳材料(异地购房提供);
5、身份证;
6、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含现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不动产权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3、结婚证(单身声明);
4、购房发票或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异地购房提供);
5、户口簿或社保缴纳材料(异地购房提供);
6、身份证;
7、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三)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市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
2、付款发票;
3、结婚证(配偶提取提供);
4、身份证;
5、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其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四)柜面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贷款证明(本行可不提供);
2、身份证。
(五)柜面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贷款银行开具的《贷款证明》;
2、主贷人个人征信报告(明细版);
3、结婚证(单身声明);
4、户口簿或社保缴纳材料(异地购房提供);
5、身份证。
(六)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婚职工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元计算,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2400元计算)
1、结婚证(单身声明);
2、身份证;
3、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七)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离退休证;
2、身份证;
3、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八)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境外定居材料;
2、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
3、身份证;
4、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材料;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文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全部到场,且协商确定继承份额并签字确认的,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若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全部到场,须办理公证明确继承权。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个人账户需封存半年以上),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外地户口簿(户口迁移证);
2、身份证;
3、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十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材料或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
2、身份证;
3、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医疗费发票(社保统筹支付合计超过6万元);
2、提取职工与患病人关系材料;
3、身份证;
4、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十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登记证》);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
3、身份证;
4、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十四)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残疾人证》或人社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
3、身份证;
4、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十五)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在地城建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4、结婚证(配偶提取提供);
5、身份证;
6、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后,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缴存银行网点办理。
(十六)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不动产权证书》;
2、城建部门同意大修的材料;
3、结婚证(配偶提取提供);
4、身份证;
6、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后,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缴存银行网点办理。
(十七)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向中心(分中心)提供有关部门的材料。中心(分中心)审核后,职工携带身份证、相关材料到缴存银行网点办理。
三、提取程序
(一)职工提供身份证及相关材料;
(二)职工携带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银行、分中心)申请提取;
(三)银行或中心(分中心)审核;
(四)银行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卡)。
主城区缴存银行网点实行提取通兑。
参考资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需下载)—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