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结婚证了就是法律承认的合法夫妻了,怎么可能说撤销就撤销啊,如果不合适就只能办离婚了,没有其它的办法。
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仅仅因“后悔,不想有离婚史”是无法撤销婚姻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撤销的事由仅限于胁迫。
所以,可撤销的婚姻应该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还有无效婚姻,也就是指: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一般为:(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在我国想要撤销只有几种可能
1重婚,2未按合法手续领取的结婚证,3近亲结婚,4非自愿领证(需要有证据证明非自愿,那种什么父母闹自杀逼着领证的不算)
女人千万不要结婚,我就是脑子坏了才会结婚,后悔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