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的讲,这不是通常所说的拆迁,而是土地征用。土地征用程序按《土地管理法》执行。在征用过程中,因为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以对土地的补偿款应归村集体,这样也衍生出村集体的义务,那就是给被征用宅基地的村民规划新的宅基地,或安置其他住房;对土地上其他附着物,比如房屋、树木等的补偿归所有人,也就是户主或房产证上登记的人。
关于上述两项的补偿款,国家和当地省政府是有统一标准的,这个谁也不好有争议,对与地上物的补偿归个人,补偿的义务主体是征地单位,村委会仅仅是代为发放补偿款项;对于土地补偿款,村委会要用来对村民的安置。
根据规定,农村宅基地安置,只对本村村民,所谓村民法律规定是指在本村常住户口和承包地,履行村民义务的承包经营户,不符合条件,不论什么原因,恐怕都得不到宅基地。另外,从公平角度讲,对原有宅基地也应该一对一的安置一处住房。这两项安置与你原先住什么房子基本没有关系,因为原先的房子已经按照房屋的实际情况(包括面积、建造年限、机构材料等)给与了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至于该村的一些补偿的做法,按规定,应当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有效,不是只有村委会的个别人决定,当然,你不是本村村民,也没有权利发表意见,但是你房产证上的那个人可以发表意见。如果补偿安置的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那就初步认为合法,应当执行,如果你认为该方案侵犯了你们少数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修改方案,起诉应在法院的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