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扩展资料
1、直接责任不限于一般工作人员和普通领导干部,主要领导干部如果直接参与研究、决定某一具体问题,或者对某一事项直接拍板决策,那么就成为直接责任者,而非领导责任者。
2、损失或者后果是指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包括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等。
3、不履行职责是指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主要包括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和不作为。
(1)拒绝履行职责是指没有理由,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理由,或者没有充分的理由对应该履行的职责不予履行;
(2)拖延履行职责是指在规定的时限内,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或者在公开承诺的时间内不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
(3)不作为是指对应该履行的职责没有任何的言行表示,既不拒绝履行,也不同意履行,更不实际履行。
4、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包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执纪实践中区分三种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1)从责任者的范围看,这里的“直接责任者”,既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党员,也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而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仅包括党员领导干部。
(2)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这三种责任者都负有某种职责,而且都没有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即都有失职、渎职的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之外的其他章中规定的“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以及“主要责任者”,既可以由失职、渎职行为引起,也可以由其他原因引起。如《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受贿行为”。
(3)这里的“损失或者后果”,是指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包括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等。
以上内容参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划分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