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负担能力的外孙女,对于女儿已经死亡或女儿无力赡养的外婆,有法定赡养义务。 外孙女的母亲先于外婆去世的,由外孙子女代位继承。 《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