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列为诉讼第三人的法定情形

2024-11-24 05: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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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即对诉讼标的享有一定权利。二是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三是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例如民事诉讼追加第三人的情况有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中有一种当事人叫做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这个第三人有着独立的请求权,这个第三人必须要有合理的证据证明这东西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的,这样才能请求独立诉讼权。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回答2:

共三种情况:1.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即对诉讼标的享有一定权利。2.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3.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具体条文:《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
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
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义务。

回答3: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诉讼标的第三人有独立的权利,他要想参加诉讼必须是自己申请参加,如果他参加诉讼,实际上是以本诉中的原、被告为共同被告成立了一个新的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本诉判决的结果与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由本诉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追加而参加诉讼,大多数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是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的,也就是说实际上是本诉中的原告又多告了一个被告。

回答4:

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对案件指向的对象享有一定权利或者负有一定义务。

回答5:

共三种情况:
1.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即对诉讼标的享有一定权利。
2.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
3.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
具体条文: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
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
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