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机构会依法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到期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约定,贷款行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复议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 贷款机构会依法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到期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约定,贷款行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借款人以及贷款担保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查封你已抵质押的财产等。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扣划存款,拍卖抵质押物等)财产以清偿银行的贷款损失。具体包括: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处置抵押(质押物)物变现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2. 借款人以及贷款担保人的信用会受到影响,个人名义的贷款也会在全国个人征信咨询系统中被记录逾期贷款。严重的可能今后在所有的银行都贷不到款了,征信被列出黑名单,可能会限制出行,不让坐飞机和出国,以后有可能连火车票都买不到。
3. 如果借款时你有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信息,贷款机构可能会告借款人以及贷款担保人骗贷,如果骗贷属实,借款人以及贷款担保人有可能会因为诈骗罪获刑。
这种情况信用社还是会找A承担还贷责任的,信用社不会因为A、B现在无力还贷而放弃债权。如果起诉到法院,会把A和B同时作为被告,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信用社胜诉就会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行,不还贷款就拘留。再没有钱,信用社就申请中止执行,等到A\B有钱时再恢复执行。哈哈!有点啰嗦,但事实就是这样滴。
B不厚道,A是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