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双方都有抚养义务的。
二、起诉费由你预付,费用没有多少的。
三、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首先女方单方面诉求离婚不符合法定事由,法院不会支持,若双方自愿,诉讼时孩子已过了哺乳期,依你的经济条件对孩子有利,可以得到抚养权,但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数额会很有限或得不到;婚前财产归你(领取结婚证前的部分),但要有发票等证据;婚后财产,虽然全部是你的贡献,但举证困难、法律支持不足、照顾女方-弱者原则,基于你来抚养孩子对半分的可能性较大;由于女方的实际困难(无住房、无收入、赡养老人等),会要你支付一笔获得帮助的费用;生育子女是双方共同的付出,任一方不能单独主张权利(2万元);
最后说实际的,女方得不到期望的利益,不可能同意离婚,满足女方的要求你也不会同意,又无法定事由,离不成。
说到为了孩子,离婚后,孩子与女方家的关系不会有任何变化,反而单亲家庭的孩子心理上会造成终身的影响,为了孩子请慎重考虑,可以就此危机,震慑一下女方,以期重归于好,你也从女方的角度想一下,离婚未必是其本意,都在气头上,都只往坏处想,冷静一段时间再做决定,离婚能象结婚一样慎重就好了!
你好!
本人刚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目前还在实习期,就你的问题发表观点如下:
一般说来,离婚案件争论的焦点有以下几点:
1.孩子抚养权问题,抚养费支付问题。
2.财产分割问题。
3.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事项。
首先说一下此案孩子抚养问题。
一般而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会判决给女方抚养。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款规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根据你所叙述的情况,女方没有工作,无任何收入来源,且孩子自出生就是吃奶粉生长,另外女方家庭情况又比较特殊。你可以就该法律条款的第3款提出要求孩子的抚养权。
至于女方向你要求20000元钱,同意把孩子交给你抚养。从法律上讲,没有法律依据,可以作为调解的一个要求,如果双方同意,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下达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此案中财产分割问题。
如果你有相关证据(购买的发票等相关单据)证明结婚时家具、家电是婚前你个人买的,那么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如果离婚法庭会判决给你。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后所购买的物品,无论谁出资,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配。夫妻双方有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你们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那么婚后无论哪一方出资购买的物品均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平均分配。
以上观点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两万元,只不过是一个小数目而已,只是女方的说法不妥,十月怀胎,辛辛苦苦一个人承担着风险生下自已的亲身骨肉,这是多少钱也无法衡量的.也不能用钱来作为交换.
只能说既然是男方想离婚,那女方当然可以直接的提要求.只是不需要扯到孩子身上.
一日夫妻百日恩,你妻子没有奶,那冲奶粉一天要冲无数次就不辛苦呀,一天换无数次尿布就那么容易呀,确实,谁都会带,可不一定谁都对孩子好啊,难道还有比亲妈更疼自已孩子的人吗?
其实你说的这些问题都是两个人可以协商好的,根本用不着为这些小事而离婚,女方无非就是太顾娘家,任何时候想的都是娘家,竟还要求你为娘家购买房子,(是不是真的?这里你没写明,如果只是要求你为你们自已的小家买房子那可是合情合理的.)你对此不满,其次就是关于如何教育孩子的问题发生了冲突,这两件事真的只能算是小事.
支持你,为了你的孩子,我支持你把孩子的抚养权争取过来,你真是不知道孩子他妈,是怎么想,如果孩子在这样的妈妈的长大,我相信孩子一定会受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