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可以收回的残余价值扣除预计需要支付的清理费用后的数额,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即为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5%。对此,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一是所有的固定资产是否都要考虑净残值,比如,商业银行更新速度较快的计算机设备,到报废或淘汰时,几乎没有多少价值可以回收,还要支付相关的清理费用,从重要性原则出发,这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实际为零,二是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规定是否必须统一,比如房产与计算机设备、交通运输设备与出纳机具,其净残值率的差别很大,统一按3%~5%的净残值率来要求与实际情况差距太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03年6月18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相关规定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下发之后,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执行时间方面掌握不一。为规范执行政策,现明确如下: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2003年6月18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上述规定属于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列支标准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原则自行确定。但是,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如果由于企业执行的预计净残值率标准与税法规定的标准不一致的话,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