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关键字:企业 税务 所得税 筹划
一、纳税义务人构成的税务筹划
母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
二、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核算方法和税收核算方法的不一致,应当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筹划应在非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不同资本结构对扣除金额的影响 企业的资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股权资本,二是债权资本。由于对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如果接受股权投资,按规定,只能在税后向投资人分配利润,不能抵扣纳税所得;如果接受债权投资,则利息费用中,部分可以资本化,部分可以费用化。费用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直接减少纳税所得。资本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以通过提取折旧、分期摊销的方法,逐渐地在税前扣除。举例如下:甲公司需追加100万元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需要。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增发股票100万元;方案二,发行债券100万元,年利率5%。假定年末甲公司新增利润50万元,按税后利润的20%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所得税率33%。企业应交所得税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计算如下:
方案一 应交所得税=50×33%=16.5(万元)
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50-16.5)×20%=6.7(万元)
方案二 应向债权人支付利息:100×10%=1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10)×33%=13.2(万元)
通过此例分析,吸收债权资本比吸收股权资本的税负较轻。
技术开发费对扣除金额的影响 按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可以在纳税所得中全额扣除,如果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除将开发费在当年全额扣除外,按实际发生额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务筹划如果用好这条政策,既可以加快企业更新换代的速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又可以多列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税负。
不同租赁方式对扣除金额的影响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是进行税务筹划应考虑的两种租赁方式。由于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其租赁费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而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其租赁费是分期支付的,只能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税负较低的经营租赁方式。
利息偿还方式对扣除金额的影响 利息偿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分期付息方式,另一种是到期一次偿还的方式。选择分期付息的方式可以提前扣除利息费用,对企业较为有利。
长期股权投资对扣除金额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不同。成本法是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或实际收到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由于宣告发放股利或实际发放股利的时间往往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所以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其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投资收益不计入当年的纳税所得,而并入下一年度纳税所得,从而延缓了所得税的交纳时间。然而,权益法在年度终了,必须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只要被投资企业盈利,即使其未将已实现的收益分配给投资企业,投资企业仍然要在本年度确认投资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举例如下:甲公司1月1日购入乙公司股票100万股,每股售价2元,占乙公司股份总数的20%,甲公司适用税率为33%。乙公司位于经济特区,其适用税率为15%。乙公司2000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显示的净利润为100万元。2001年2月10日,乙公司宣告发放70万元的利润。
如果甲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在2000年12月31日,虽然甲公司已经实现了投资收益,但不必做任何帐务处理,也不必在会计报表中披露,2000年投资收益为零。2001年2月10日,甲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70×20%=14(万元)。这部分投资收益在2001年末,应交纳所得税14÷(1-15%)×33%=5.435(万元)。采用成本法使长期投资收益应交的所得税延缓一年缴纳。
如果采用权益法核算,在2000年12月31日,甲公司必须确认当年的投资收益100×20%=20(万元),并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同时,2000年还应交纳因增加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20÷(1-15%)×33%=7.765(万元)。2001年2月10日,当乙公司宣告发放股利时,甲公司只能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帐户,不再确认投资收益。
经过上述分析,可见成本法对投资企业更为有利。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决策时,应根据企业经营战略的需要,认真进行税务筹划,确定投资比例,选择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资产计价方法对扣除金额的影响 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资产的计价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例如,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在物价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加大扣除金额。再如,固定资产折旧可以采用
直线法、加速折旧法。采用加速折旧法前期可以加大扣除项目金额,延缓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三、弥补亏损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纳税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税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税务筹划时可利用这一补亏政策,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五年期限到期前,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的选择权多列税前扣除金额,继续形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补亏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对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经营初期形成亏损,推迟获利年度,使二免三减半开始计算的时间尽可能的滞后,从而减轻税负。例如某公司1991-2000年度盈亏情况如下表,所得税率33%
表一 单位:万元
年份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2000 合计
盈亏 -100 -80 -60 20 30 30 40 70 80 90 120
所得税 0 0 0 0 0 0 0 3.3 26.4 29.7 59.4
按规定,该公司91、92、93年度的亏损可以在税前弥补,但只能弥补至98年,而且98年的利润只能弥补93年度发生的亏损(60万),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应计征所得税3.3万元(70-60)×33%,99年度虽仍然存在着尚未弥补的亏损53.3万元(-240+190-3.3),但不能税前弥补,只能税后弥补。10年间企业所得税合计为59.4万元(3.3+80×33%+90×33%)。如果该公司采用合法措施延长亏损期限,见下表
表二 单位:万元
年份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2000 合计
盈亏 -100 -80 -40 -20 30 30 40 70 80 90 120
所得税 0 0 0 0 0 0 0 0 19.8 29.7 49.5
两表比较可以看出10年的盈亏总额不变,仍为120万元,但亏损期延长至94年,补亏期限延长至99年,99年度企业应交所得税:(80-20)×33%=19.8万元,2000年度应交所得税=90×33%=29.7万元,企业只交两年的所得税,税负总额降低了8.9万元(59.4-49.5)。
上例中,如果该公司属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待遇,则第一种方案是从94年开始计算获利年度,94、95年度免交企业所得税,96、97、98减半交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合计为(70-60)×16.5%+(80+90)×33%=57.75万元;第二种方案,从95年开始计算获利年度,95、96年免交企业所得税,97、98、99年减半交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合计为(80-20)×16.5+90×33%=33万元,两方案相比,税负降低了24.75万元。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
选择有利的行业享受税收减免 由于税收政策对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投资时可以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例如,外商投资于生产型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投资于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投资于先进技术的企业也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选择有利的注册地享受税收减免 企业注册地点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投资于经济特区、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生产型外资企业,可享受15%的所得税率;投资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免交两年的所得税;在经济特区设立从事服务业的外资企业,享受一免两减半的税收优惠;投资于老、少、边、穷地区和西部开发区也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等等。
利用再投资退税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在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再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
税务筹划在我国是一项新兴事业,笔者已在有关文章中论述了企业设立时的税务筹划、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税务筹划,本文进一步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进行了论述。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还有很多可以筹划的空间,有待于我们进一步进行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等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必须事先做好税务筹划工作。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一、纳税义务人构成的税务筹划
母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
二、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核算方法和税收核算方法的不一致,应当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筹划应在非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不同资本结构对扣除金额的影响 企业的资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股权资本,二是债权资本。由于对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如果接受股权投资,按规定,只能在税后向投资人分配利润,不能抵扣纳税所得;如果接受债权投资,则利息费用中,部分可以资本化,部分可以费用化。费用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直接减少纳税所得。资本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以通过提取折旧、分期摊销的方法,逐渐地在税前扣除。举例如下:甲公司需追加100万元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需要。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增发股票100万元;方案二,发行债券100万元,年利率5%.假定年末甲公司新增利润50万元,按税后利润的20%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所得税率33%.企业应交所得税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计算如下:
方案一 应交所得税=50×33%=16.5(万元)
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50-16.5)×20%=6.7(万元)
方案二 应向债权人支付利息:100×10%=1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10)×33%=13.2(万元)
通过此例分析,吸收债权资本比吸收股权资本的税负较轻。
技术开发费对扣除金额的影响 按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可以在纳税所得中全额扣除,如果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除将开发费在当年全额扣除外,按实际发生额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务筹划如果用好这条政策,既可以加快企业更新换代的速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又可以多列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税负。
不同租赁方式对扣除金额的影响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是进行税务筹划应考虑的两种租赁方式。由于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其租赁费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而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其租赁费是分期支付的,只能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税负较低的经营租赁方式。
利息偿还方式对扣除金额的影响 利息偿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分期付息方式,另一种是到期一次偿还的方式。选择分期付息的方式可以提前扣除利息费用,对企业较为有利。
长期股权投资对扣除金额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不同。成本法是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或实际收到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由于宣告发放股利或实际发放股利的时间往往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所以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其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投资收益不计入当年的纳税所得,而并入下一年度纳税所得,从而延缓了所得税的交纳时间。然而,权益法在年度终了,必须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只要被投资企业盈利,即使其未将已实现的收益分配给投资企业,投资企业仍然要在本年度确认投资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举例如下:甲公司1月1日购入乙公司股票100万股,每股售价2元,占乙公司股份总数的20%,甲公司适用税率为33%.乙公司位于经济特区,其适用税率为15%.乙公司2000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显示的净利润为100万元。2001年2月10日,乙公司宣告发放70万元的利润。
如果甲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在2000年12月31日,虽然甲公司已经实现了投资收益,但不必做任何帐务处理,也不必在会计报表中披露,2000年投资收益为零。2001年2月10日,甲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70×20%=14(万元)。这部分投资收益在2001年末,应交纳所得税14÷(1-15%)×33%=5.435(万元)。采用成本法使长期投资收益应交的所得税延缓一年缴纳。
如果采用权益法核算,在2000年12月31日,甲公司必须确认当年的投资收益100×20%=20(万元),并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同时,2000年还应交纳因增加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20÷(1-15%)×33%=7.765(万元)。2001年2月10日,当乙公司宣告发放股利时,甲公司只能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帐户,不再确认投资收益。
经过上述分析,可见成本法对投资企业更为有利。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决策时,应根据企业经营战略的需要,认真进行税务筹划,确定投资比例,选择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资产计价方法对扣除金额的影响 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资产的计价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例如,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在物价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加大扣除金额。再如,固定资产折旧可以采用直线法、加速折旧法。采用加速折旧法前期可以加大扣除项目金额,延缓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三、弥补亏损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纳税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税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税务筹划时可利用这一补亏政策,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五年期限到期前,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的选择权多列税前扣除金额,继续形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补亏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对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经营初期形成亏损,推迟获利年度,使二免三减半开始计算的时间尽可能的滞后,从而减轻税负59.4。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
选择有利的行业享受税收减免 由于税收政策对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投资时可以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例如,外商投资于生产型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投资于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投资于先进技术的企业也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选择有利的注册地享受税收减免 企业注册地点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投资于经济特区、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生产型外资企业,可享受15%的所得税率;投资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免交两年的所得税;在经济特区设立从事服务业的外资企业,享受一免两减半的税收优惠;投资于老、少、边、穷地区和西部开发区也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等等。
利用再投资退税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在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再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
税务筹划在我国是一项新兴事业,笔者已在有关文章中论述了企业设立时的税务筹划、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税务筹划,本文进一步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进行了论述。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还有很多可以筹划的空间,有待于我们进一步进行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新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一、运用免税收入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免税收入”这一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予以所得税优惠。
因此,当企业有闲置资金时,可以与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比较,准确估计项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纳税筹划时,要分清非营利性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和营利性收入,未分清的,将不能视为免税收入。
二、运用优惠税率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规定为25%,但对一些企业设置了优惠税率,如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属地方分享的所得税部分可由地方给予减免优惠,非居民企业为20%。其中税法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做出了规定。
对于新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设置,企业应设法创造条件,设立具备享受低于25%税率条件的企业,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企业,将大企业分设为小型微利企业或在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界点时合理筹划,这样就能用好用活政策,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三、利用产业优惠政策纳税筹划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旧企业所得税法仅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扩大到全国范围,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对于现有将高新技术仅作为部门核算的公司,可以将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适用15%的税率。当然,高新技术企业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且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
2.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和项目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产业优惠政策的另一个亮点就是把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和项目纳入了产业优惠体系,以图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的环保、节约和安全生产意识,促使企业加大这些方面的开发和投资力度。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这里的专用设备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饶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且5年内幕得转让、出租。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这里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诧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因此,企业需要购置有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时,想要享受税收优惠,少缴税,必须是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专用设备,且注意年限限制。
四、运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以下3个方面对技术革新设定了优惠条款,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也给企业带来了纳税筹划空间。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获得较高利润的保证,需要持续和高额的投资。企业应当充分运用纳税筹划,有效地获得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所给予的资金支持。如企业外购专利技术的费用,只能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在规定年限内直线摊销。然而如果企业与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的方式,则技术开发的费用不仅能够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而且可以获得实际发生额50%的所得税税前加计抵扣。
3.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五、运用安置特殊人员就业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其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办I计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税法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或残疾人员,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减轻税负。
应该是毕业论文吧,你应当按你所学书的内容大纲去写,即使有大幅原也没关系,那是学的课本在网上找的不可取,别人写的也不可取,自己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