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效力上来说:
该公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并不是对所有国家强制实施的,而是要加入才有效,且加入也可以选择部分条文有效,部分不遵守。自1988年1月1日起,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员国生效。截至2005年 6月,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有65个。
而合同法是我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具有强制性,所有合同行为均受其调整。
2、从主体来说:
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合同法的主体是国内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从调整范围来说:
该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
而合同法对国内的的各种买卖基本都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十五种中有名合同,包括“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
4、
该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而合同法对这些都有规定。
5、合同法与该公约也有很多共同点,如:合同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及违约的救济方法等。
1、从效力上来说:
该公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并不是对所有国家强制实施的,而是要加入才有效,且加入也可以选择部分条文有效,部分不遵守。自1988年1月1日起,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员国生效。截至2005年 6月,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有65个。
而合同法是我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具有强制性,所有合同行为均受其调整。
2、从主体来说:
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合同法的主体是国内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从调整范围来说:
该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
而合同法对国内的的各种买卖基本都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十五种中有名合同,包括“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
4、该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而合同法对这些都有规定。
5、合同法与该公约也有很多共同点,如:合同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及违约的救济方法等。
一是:适用的当事人范围不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文 简称CISG.它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 营业地(法人所在地)必须位于不同的国 家,即具有不同国籍,但当事人的国籍不 用虑;我国合同法无此诸多限制.
二是:CISG的交易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说,”较 小”.
CISG不适用于下列买卖交易:
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B.经由拍卖的买卖;
C.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D.电力的买卖;等等.
我国合同法无此诸多限制.
三是:CISG在实体法上不涉及以下问题:
A.合同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 影响;
C.卖方的产品责任.
我国合同法则涵盖了以上各个问题.
以上仅是我个人根据所学<<国际经济法>>加以总结的我个人认为的”答案”,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是《联》的最早成员国之一,我国在核准该公约的时候,曾根据公约第95条和第96条的规定,对该公约提出了俩项重要的保留
1 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按照公约第11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这一规定,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我国坚持认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公约提出的上述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2 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的时候也提出了保留,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上边说的这俩条是实质上的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一样的地方,另外,我国外贸企业同营业地处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都将适用这一公约,除非当事人已在合同中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如果从法理上边讲不同,那可就多了,法律渊源就有一大堆,法的效力也不一样,立法与立法体制又是一堆,立法程序也不一样,法的执行也不一样,呵呵
一 一个是国际公约 一个是国内法--一般情况下国际公约效力大于国内法
二 在国际贸易上通常使用国际公约而不适用国内法--适用范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