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性汇率风险又称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由于外汇汇率波动而引起的应收资产与应付债务价值变化所产生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的主要表现是:①以即期或延期付款为支付条件的商品或劳务的进出口,在装运货物或提供劳务后货款或劳务费用尚未收支这一期间,外汇汇率变化所发生的风险;②以外币计价的国际信贷活动,在债权债务尚未清偿前所存在的风险;③待交割的远期外汇合同的一方,在该合同到期时,由于外汇汇率变化,交易的一方可能要拿出更多或较少货币去换取另一例3-2
我国内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设备,以美元计价,货价100万美元,签订合同时,1美元=8.50元人民币,但3个月后结算时,1美元=8.30元人民币,则该公司在结算时就损失了人民币20万元。交易结算风险是以外币计价进行贸易、非贸易业务的结算和支付的一般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这种风险是伴随着商品的交易或劳务的提供而发生,它不是因外汇的买或卖而发生,而是在以外汇约定交易时发生。换言之,外汇交易结算风险从签订交易合同,并确定以外币计价的交易金额时发生,到实际结算交割时结束。其受险部分即是合同确定的、以外币计价的交易金额。
1.出口交易结算风险
以外币计价支付的出口交易所承担的外汇风险依其货款的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产生差异。出口交易的外汇风险,从交易合同签订时发生,到货款最终结算时消失。因此,从签订合同到装船再到货款结算的间隔时间越长,风险持续的时间也就越长;相反,风险持续的时间则越短。(1)即期付款方式下,合同签订时产生的外汇风险,其受险部分为合同金额的全部,到结汇时风险消失。由于从签订合同到结汇的时间间隔很短,一般情况下结算日汇率与交易发生日汇率相差无几,故汇兑损失为零。
(2)远期付款方式下,由于从签订合同到结汇的时间间隔较长,汇率变动的可能性较大。假定实际结汇时的外汇汇率下降,则该笔出口业务将发生汇兑损失。
(3)分期付款方式下,出口商的出口外币金额的受险部分由签约时的100万美元,随着分期付款的逐笔入账而不断减少,到最后一笔账款收回时,其受险部分变为零。但因分期付款的风险持续时间较长,随着外汇汇率的变化,各部分货款的汇兑损益会有所不同。假定外汇汇率呈不断下跌之势,则各分期支付的外币款项所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汇兑损失不断增加。
2.进口交易结算风险
进口交易结算风险的情况与出口交易结算风险的分析原理相同。企业从事以外币计价支付的进口业务时,从签订交易合同开始到货款完全结算之前也要承担外汇风险,但进口业务的外汇风险和汇率变动及汇兑损益之间的关系却与出口完全相反。出口的外汇风险主要来自于未来结算日外汇汇率的下跌,而进口的外汇风险则主要来自于未来结算日外汇汇率的上升。对出口贸易来讲,未来结算日的外汇汇率下跌,将使出口商的预期收益下降,甚至有可能出现出口亏损的情况(当汇兑损失大于出口预期收益时);对进口贸易而言,未来结算日的外汇汇率上升,将使进口商支付更多的本币(与签约时的汇率相比)购买进口用汇,从而提高了进口成本。
但以上的分析也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企业同时从事进出口贸易,且安排得当,使得在同一天中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的币种、金额正好相同,不考虑外汇银行买卖的手续费时,交易结算风险是否会消失?从道理上来说,交易结算风险会抵消,但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很小。现实的情形是,企业从事的进出口贸易业务,往往采用不同的外币计价支付,贸易金额和结算日期也各不相同。因此,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时所发生的外汇风险几乎分散于每一笔交易中,风险完全相抵的情况并不经常发生。
贸易性汇率风险:
外汇风险,又称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市场汇率的不确定性而使人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从其产生的领域分析,外汇风险大致可分为商业性汇率风险和金融性汇率风险两大类。
商业性汇率风险: 商业性汇率风险主要是指人们在国际贸易中因汇率变动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外汇风险中最常见且最重要的风险。
金融性汇率风险: 金融性汇率风险包括债权债务风险和储备风险。 外汇风险,又称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市场汇率的不确定性而使人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从其产生的领域分析,外汇风险大致可分为商业性汇率风险和金融性汇率风险两大类。
商业性汇率风险: 商业性汇率风险主要是指人们在国际贸易中因汇率变动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外汇风险中最常见且最重要的风险。
金融性汇率风险: 金融性汇率风险包括债权债务风险和储备风险。
1.身边的案例
我所供职的商学院最好、最受追捧的课程是为企业量身定制的top executive课程。去年九、十月份,某超大型国企旗下的人才开发学院来询问了有关定制六天课程的报价,然后向上头去要今年做这个课程的预算。最近,该国企人才开发学院拿到了这笔预算,再来与我们商学院联系,却发现课程价格已从当时预算做的280万RMB上升到了340万RMB。
除了课程本身价格(以瑞士法郎计)上涨10%以外,RMB价格涨幅的另一半来自汇率变动。该国企做预算用的汇率是当时的6.25,而目前瑞士法郎兑RMB汇率已升至超过7,升幅超过10%。该国企人才开发院院长非常希望做成这个课程,但与预算的缺口有60万之巨,令他头痛不已。
既然该国企当时已打算订我们的课程,而瑞士法郎兑RMB在2007年一路升值,如果进行一些避险(hedging)操作,就能把汇率变动带来的损失锁定在一定范围内:
借助银行提供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该国企询价时即期汇率为1瑞士法郎=6.25RMB, 假设当时6个月远期售汇汇率为1瑞士法郎=6.30RMB,该国企与银行做远期售汇交易,那么6个月后的今天,无论瑞士法郎汇率如何变动,该国企都能够按6.30的汇率兑换瑞士法郎,计算下来,成本仅上升两万多RMB。
借助货币市场工具
根据我们学院报价44.8万瑞士法郎,该国企可拆借2,796,504元人民币(=448,000/(1+0.25%/2)*6.25,0.25%为瑞士法郎6个月期存款年利率),兑换成447,440瑞士法郎,并将这笔外汇存6个月。6个月后的今天,447,440瑞士法郎连本带息变为44.8万,付给我们商学院;同时,人民币6个月期贷款年利率为6.57%,该国企需要归还的本金及利息为2,888,369元人民币(=2,796,504*(1+6.57%/2)),也就是说,成本上升仅8万多RMB。在这里,瑞士法郎与RMB存款利率之差达到6.32%(=6.57%-0.25%),如果利率之差小一些,节省的成本会更多。
借助外汇期权工具
该国企可买入6个月期看涨瑞士法郎看跌人民币期权,假设期权的协定汇率为6.30,也就是说,该国企获得了6个月后以6.30的汇率用RMB买入瑞士法郎的权利。6个月后的今天,该国企执行期权并选择实物交割,以2,822,400元人民币购得44.8万元瑞士法郎,加上期权费成本(交易额的1%-3%),仍能节省巨大的汇兑成本。
2.利用贸易融资规避汇率风险
从汇率风险防范的角度看,进口贸易融资可以通过推迟企业购汇时间,避开汇率的高点,先由银行垫付资金对外付汇,待汇率下跌时再购汇归还银行本息,从而降低购汇成本;出口贸易企业在结算货币汇率预期下跌时,可预先从银行取得贷款;办理结汇,待实际从国外收汇时再归还银行本息,从而避免汇率下跌的风险。以进口押汇为例,如某企业A于3月15日需对外付汇100万欧元,进口合同确定的欧元兑人民币汇率为993.8/100,付汇当日汇率为1007.6/100,是近期最高点。企业财务人员通过查看近1个月以来的汇率走势,以现欧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区间为983.2/100—1007.6/100,而且波动剧烈,因此决定办理进口押汇融资业务,先行付款,待利率回调时再买入欧元,归还银行贷款。可行性分析的结果:银行当期欧元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3.2%,月利率为2.67‰。因此一个月内只要出现一次欧元汇率下调超过2.67‰的情况,融资就有收益。从近期欧元汇率波动来看,日波动幅度最大达到2.42%,波动幅度超过1%的天数超过8天,因此融资是可行的。最终企业办理了一个月期限的全额进口押汇,利息为2,666.67欧元,到4月10日欧元汇率下调至990.8/100,企业立即买进1002666.67欧元,共支付人民币993.44万元,较直接购汇付汇节省人民币100×1007.6/100-994.96=14.16万元人民币。
3.汇率国际结算和信用证结算风险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某公司出口服装到韩国,客人要求做D/P托收,并且指定韩国工业银行作为代收行。由于买卖双方做业务也不是第一次了,以前也通过韩国工业银行托收过,所以此次业务还是重复过去的做法。但是这次单据寄到韩国工业银行之后,却6个多月也没有收到货款,而客人其实早就把货物提走卖掉了。原来是银行私自将提货单据放给了买方。该出口商非常着急,聘请了律师专门飞到韩国,好不容易才把货款追回。后来该出口商仔细核对过去的收款纪录,发现以前历次托收虽然都收到了货款,其实每次都是银行先将单据放给了客人,客人都要滞后至少一个星期才付款。
以上案例其实是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时候指定代收行的问题。很多进出口企业在业务中,会遇到托收结算方式下,进口商指定出口商将托收单据寄到指定的代收行的情形。对于这样的情况,出口商要特别有风险意识,否则后果是很难设想的。对于出口商来说,后果是轻则代收行违反UCP522的规定,被拖延付款;重则出口商根本收不到货款。所以当企业自己作为出口商的时候要谨慎对待进口商指定代收行的要求;而当企业自己是进口商的时候,可以考虑是否自己指定代收行。
点评:跟单托收一般都适用国际商会的《跟单托收统一规则》,也就是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CP522,或者URC522。该规则从1996年1月开始生效,其第七款:商业单据的交单(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必须在付款时交出的托收指示,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
如果托收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列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而不是凭付款交给付款人。如果未有说明,商业单据只能是付款交单,而代收行对由于交付单据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
如果托收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而且托收指示列明应凭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时,则单据只能凭该付款才能交付,而代收行对由于交单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结果不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D/P托收,后面跟的汇票一定是即期汇票。如果托收含有远期汇票,那么一定是D/A,而不是D/P。换句话说,如果托收声明是按照UCP522规则,那么D/P远期就是不存在的。UCP522的第七款的第三条其实就是说,假设出口方提交的单据是D/P远期,好比D/P60天,那么单据将在付款人付款之后才交给付款人(进口商)。如果因此造成了货物滞留码头之类的风险和费用,代收行将是不负责的。
过去一些银行收到远期D/P的托收单据以后,会发函要求委托方更改托收指示,比如改成D/P即期,或者D/A远期,不然他们将视作D/A远期,而且过去南美的银行会将D/P远期视做D/A。
现在的情形是:D/P一定是即期,只要是远期的,一定是D/A,全世界的银行都这么做。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我国的国际贸易商比较倾向于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特别是出口商,觉得信用证结算最保险。其实信用证结算也有风险,而且很多国际骗子利用人们相信信用证的心理,利用信用证诈骗。
信用证本身必须是真实有效的。这是出口商接到一份信用证以后首先必须确认的问题。
开证行的资信问题信用证是什么?最简单地说,就是开证行的一个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既然信用证是一个付款承诺,那么是谁做出的付款承诺就非常重要。开证行和进口商联合诈骗的事例在一些落后的,混乱的,腐败的国家并不少见。对于信用等级不佳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就要考虑拒绝接受或者一定要求资信很好的银行保兑。
制订合理的信用证条款,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
信用证既然是开证行的一个有条件的付款承诺,那么具体是什么条件当然也非常重要。出口商收到信用证之后,一定要仔细阅读信用证,了解每个条款的真实含义和用途,及时发现信用证中不合理的条款,自相矛盾的条款,似是而非的条款,做不到的条款,非单据条款,软条款……
软条款信用证问题结构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信用证;有客检证条款或者其他要求买方提交某种单据的信用证;部分物权凭证直接寄给买方或者卖方根本就不掌握货权的信用证;有自相矛盾的条款或者没法做到的条款的信用证有付款保留条款的信用证。
案例:某外贸公司出口一些运动器材到美国。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比较短,另外具体的规格型号在生产过程中也有些调整,所以出口商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有好几个不符点。经过和进口商的磋商,进口商给出口商写了保证函,声明接受单据中的所有不符点,并且将正本的保证函寄给了出口商。那么出口商应该怎么做?
从本案分析可看出:出口商应该牢记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如果进口商直接写信给出口商,承诺接受单据中的一切不符点,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对于出口商来说,正确的做法是:要么修改信用证,要么敦促开证行作出接受这些不符点的承诺。
对有不符点单据的处理方法:在实践中,企业经常发现从业务的一开始就非常小心谨慎,但是对于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交单的时候,仍然存在不可避免有不符点,这时候我方将怎么处理呢?
应该立即通知国外买方,告知其单据中有不符点了;如果可能要求尽快修改信用证,可以要求我方银行立即发电报给开证行,告知其单据中所有的不符点,并询问是否接受这些不符点,有不符点的单据,尽量不要改为托收方式,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假设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收到这些单据后,要么是拒绝接受单据并且退单,要么就是接受不符点单据并支付货款。这一切,都必须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的合理工作日之内,而且肯定必须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这一切。这样出口商知道对方拒收单据之后,还来得及作其他处理,比如退运或者转卖他人。如果改成托收结算方式,国外银行只有义务在7个工作日之内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如果进口商迟迟不去银行赎单,那么很可能造成额外的费用,甚至错过处理货物的时机。有不符点的单据,
不要相信客人的同意接受的保证书。信用证是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假设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有不符点,必须让开证行认可才行,进口商的认可是没有实质意义和法律意义的。
转让信用证问题案例:某公司通过韩国的中间商出口服装到欧洲。韩国中间商提出采用D/A的结算方式。该出口商觉得D/A结算方式风险太大,不愿意接受。而后韩国中间商提出要么改成D/P结算方式,要么改成转让信用证的结算方式,韩国中间商是第一受益人,该出口商是第二受益人。该公司就选择了转让信用证的方式,觉得信用证方式的风险总要比托收小。
汇率由于是浮动的,不停地变动的。
国际贸易中,签订合同或者谈定价格的时候,和付款的时间有一个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里面,由于汇率的变动所带来的买方或者卖方的损失的风险就是贸易性汇率风险。
比如,08年10月10日,国内出口企业A公司和国外进口企业B公司签订了一个100万美元的合同,付款条件为款到发货,交货期一个月也即08年11月10日A公司可交货。这100万的报价是A公司根据10月10日当天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假设为1:8计算而出的。当到了11月10日的时候,汇率已经成为1:7,也就是说人民币升值或者说美元贬值了。这个时候同样的货,同样的100美元,如果是一个月前就收款的话,A企业可以换800万人民币,但是现在只能换700万人民币。这100万的损失就是由于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因此,A企业在贸易中应该考虑到这个风险,采取各种办法尽量减少这种风险带来的损失。
在这次的金融危机中,澳元,英镑,欧元等货币兑人民币的汇率都产生较大的变动。故这种贸易性汇率风险在某些特殊时期是很大的。
这取决于付款方式
如果是预付款的话,对卖方来讲就没有汇率风险
如果是发货后xx天付款,那汇率是随时在变动的,签订合同时的汇率与xx天以后的汇率基本是不会相同的,所以就产生了汇率风险
这就是贸易性汇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