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的累计是指同一部位的同类型损伤可以累加计算,如头部、面部、颈部、躯干部、四肢部等,不同部位没有说明可以累计。有的省市出台了对标准的解释,对不同部位的损伤进行转换后可以累计,属地方法规,在其当地有效。
你说的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是指的头皮损伤,即有头发的部位形成的损伤,同是钝器作用形成的可以累计,总长度达6厘米就可以构成轻伤。当然了,只有一处长度达6厘米也是构成轻伤的。
轻伤是对一处伤痕鉴定,并不是所有伤口累加的长度。
鉴定标准不是很清楚,但是绝对不会累加什么,举个例子:经常有这样的,受害人腿部和背部伤分别构成轻伤乙级,轻微伤甲级,那么两处伤痕是分别鉴定,不存在所有伤口累加造成什么伤。
是所有伤口的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