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入户),犯罪目的入户的,临时起意抢劫的,认定入户抢劫。合法入户,临时起意抢劫,抢劫罪但不认为是入户抢劫。
如果不包含故意犯罪在内,立法上就是给犯罪分子漏洞钻了,即使存在入户抢劫的主观故意,只要被抓获前做好准备,捏造其他入户的犯罪主观,都无法认定入户抢劫了,比如我捏造入户企图敲诈勒索、入户故意毁坏财物。法律再规定入户抢劫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因为犯罪分子可以借用其他轻罪的主观目的来规避入户抢劫的重罪。既然以犯罪目的入户了,在非法入户之后敢于起意抢劫,就应当受“入户抢劫”的评价,犯罪主观应该只限制“抢劫”二字,“入户抢劫”不应作为整体被犯罪主观限制。“入户”应当只作为一个行为看待,仅从合法性上去区别对待。
另外司法解释我看过,2000年还有一个解释把入户盗窃转为抢劫规定为入户抢劫,后来还有司法解释又把入户盗窃、诈骗和抢夺转化为抢劫,规定为入户抢劫,其他的入户犯罪转为入户抢劫都不明确。
定性为抢劫。
伤害虽为主观故意,并未实施。
而抢劫既有主观故意(入室后产生的),又实施。当然这么定。
犯罪客体:即不仅仅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同时也危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即本罪不同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由于行为人的目的在于劫取财物,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只是行为人实现这一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所以,立法者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
客观方面: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暴力通常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实施,有时也可能针对在场的上述人的亲友,暴力的强度并不要求必须达到危及他人的健康和生命的程度,只要达到被害人身体受到签字,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即可,暴力是用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
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胁迫一般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有时也可能针对在场的上述人的亲友实施。胁迫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胁迫的内容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被害人不从,胁迫随即转为暴力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等,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如果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酣醉、昏迷等状态而秘密窃取其财物的,因行为人并未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手段行为,不属于以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罪。如果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则构成盗窃罪。不管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都必须是在非法占有财物时的当场使用,才能构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当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便顺利地获取了财物,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所谓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指行为人意图永远地非法排除公私财物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