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商品其实和其他享受三包服务的商品存在不少共性,只要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就会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一定期限内的三包服务,对于鞋类商品三包具体规定,请和我一起来看一下吧!
鞋类三包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 修理 、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境内从事鞋类商品的经营者,所出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按照本办法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七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九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 其它 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 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十条 “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一条 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十三条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鞋类产品“三包”服务明细:
三包期限: 客户购买产品之日起 7 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全真皮布料的运动鞋三个月,非真皮面料的运动鞋、休闲鞋一个月为三包期。
1.包退: 客户购买 产品之日起 7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如出现因挑选不当未穿过,新鞋不配双,尺寸大小不一,顺脚,可以退货、换货。
2.包换: 三包期限内,凡出现以下问题给予包换:
(1)正常使用而出现断底、断面、断跟、断帮之一者,可以退换。
(2)正常使用下,因同一部位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时,凭修理记录和证明包退换。
3.包修: 三包期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 出现开胶、脱线、断线、跟面脱落问题者,凭销售凭证可给予免费修理。(注:三包期限过后,消费者凭各销售商的销售凭证可给予修理,我司将收取基本的成本费用)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断帮、断底、皮面脱落、严重脱浆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商家应按原销售价款给予退货。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开胶、开线、掉根等其它质量问题,由商家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制品连续维修两次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给予更换,如果消费者不要求更换或无同款式同价格鞋类制品提供更换的话,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退货时,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每日千分之三的折旧费。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消费者对鞋的质地发生质疑,认为其与购买的标称不符合时,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消费者预付,鉴定之后,如确认鞋类制品存在质量问题,此鉴定费由商家承担。同时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或者换货。
例如某些消费者购买鞋类制品时,如商家标明是纯皮质鞋类,而消费者对此持怀疑态度,您就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证明不是纯皮制品的话,您购买的产品就可以进行退货或换货。
鞋类三包产品的退换流程
1、鞋类商品生产者必须严格按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在产品包装未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及没有产品合格证的“三无”鞋类产品不准出厂,销售者不准进货和销售。消费者购买“三无”鞋类商品后,在三包期内不论是否穿过,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
2、赠是进口和出口转内销的鞋类商品,销售者应另加中文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等。
3、必须一律实行信誉卡销售办法,做到一卡或一票,
4、三包期限:胶鞋、布鞋、童鞋、价格在100元以下的仿皮革鞋为一个月;皮鞋价格在100元以上的仿皮革鞋为三个月;其它鞋类商品参照执行。三包期从售了之日算起,不含质量问题维修所占用的时间,更换后的三包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5、凡在三包期内,鞋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均要分别实行三包:
(1) 在三包期内出现断跟、掉跟、开胶、开线、掉扣眼、坏拉锁能够修复的,销售者应免费负修复。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周,否则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
(2)断底、断帮、面料断面、皮面脱层、或鞋面出现五分之一以上泛硝、掉漆、掉色等问题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负责更换或退货;
(3)高档鞋(售价在300元以上)十日内出现本条第(1)项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负责更换或退货。
(4)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后,经消费者同意,销售者可以作一次性的折价处理,按原价的10%到30%退款给消费者;
(5)三包期内经过两次维修后仍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更换或退货;如因尺码大小不符或两只鞋大小、颜色等不同应给予退换。
6、凡属退货的,价格下降时,应按原价格退款;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款。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三包范围:
(1)消费者购买鞋类商品无信誉或发票、购货凭证的;
(2)消费者穿用或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3)超过三包期限的;
(4)销售时已标明“处理品”的;
(5)消费者自行修理的。
8、生产或销售“三无”鞋类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或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9、不按规定履行三包和赔偿损失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该商品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10、不给信誉卡或购货凭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 处以该商品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1、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皮面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3个月、革鞋、布面鞋、漆皮鞋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1个月。
2、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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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1、鞋类商品售出7日以内出现帮面裂、帮脚裂、严重泛硝、明显变色、脱色;鞋跟变形;前帮明显松面、涂层脱落或龟裂、帮面接触地面磨损。
色心软、断或松动;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响正常穿用等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负责一次性原价退货,或由消费者选择决定修理、更换。
2、鞋类商品售出7日以后工5日以内,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由消费者选择决定修理、退货。
3、售出15日以后,在“三包”期限以内,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不易修复或不可修复的,或修复后影响穿着和美观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由消费者选择退货。
4、在“三包”期限内,修理两次后仍出现同样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在“三包”期内需更换的,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且消费者不愿调换其它型号、规格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按原价退货。
5、鞋类商品售出后,在10日内未经过穿着、不脏、不残、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消费者可持购鞋凭证(单据)选择决定更换或退货。
参考资料来源:/www.china.com.cn/law/2007-03/29/content_8031500.htm"target="_blank"title="只支持选中一个链接时生效">中国网-在鞋类产品“三包”期内,修理、更换、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E4%B8%89%E5%8C%85%E6%94%BF%E7%AD%96/9816113"target="_blank"title="只支持选中一个链接时生效">百度百科-三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