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到公租房后,是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但是在取得经济适用房之后,需要退租公租房。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扩展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您好!虽然你已经申请到公租房,但这并不是你的产权房,故只要你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标准,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但你或申请家庭成员配租廉租实物住房须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
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含已入住、轮候配租),申请经济适用房必须符合当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理论上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前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