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权不发工资,但是劳动者也应该主动办理离职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因为没办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向劳动者索赔。
当然不符合了,你既然还在上班就应该给你发工资的。你可以找老板或者管工资发放的人问一下。说不定公司是打算在你办理好手续了再跟你结算工资呢,如果最后都没给你你可以去告公司的。
这种事自己找老板或者人事部,或者财务部咨询。质问一下原因。到最后如果没给全或者不给,也要去协商一下。不行就找劳动仲裁。
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既然离职,手续还没有办完。员工仍然在上班,公司就应该正常的支付工资。
你们公司的这种行为就是属于克扣员工工资,他违反的是劳动法。所以你现在可以去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他或者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