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上已经有没检察院撤诉的规定,但根据司法解释,在法院审判之前检察院就可以提出撤诉请求。所以检察院的行为并不违法。
但这并不代表检察院就没有事了,它的撤诉书就是确认它办错案的确认书,可以此提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