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一直被大家诟病,因为很事故往往就是在不经意间发生,特别是一些游泳池出现的危险是最多的,我国对于游泳的安全做出很多 规定,可是有些地方依旧不遵守国家的安全标准,造成游泳的时候出现一些安全问题,这点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游泳的管理方面应该继续加强。
最近我看到一个新闻,又是一次游泳出现的悲剧事故。新闻的内容主要是苟某和自己的家人以及同伴去游泳,他们去的是一家叫做瓯海娄桥一泳池的地方进行游泳,这个苟某买票进入后,先在成人游泳池内游了一会儿,后来又进入儿童游泳池,可是这次她出事情了,最终经过抢救无效死亡。
这件事情我觉得很奇怪,因为大家要注意一点苟某买票就开始游泳了,这位女士的技术应该是很不错的,因为她先在成人游泳池内游泳,而且持续一段时间,后来苟某进入儿童游泳池里面游泳,但是这次出事情了,那么苟某的问题出现在游泳池,因为原因很简单,苟某在成人游泳池里面并没有任何问题。
还有一点我们需要注意,那就是苟某出现生命危险的时候,并不是被救生员救出来的,而是自己的朋友发现以后才开始抢救,这时候其实苟某的生命已经出现嫉妒危险,从这一点来说游泳池的救生人员,根本没有起到实际的救生作用,而且也没有及时的发现苟某的症状,这是很不负责任的事情。
通过我上面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出,苟某本身来说没有任何过错,而且苟某的游泳技术很不错。可是在苟某出现危险以后,救生员没有及时发现,单单看这一点游泳场的问题就很大了。如果当时救生员可以直接发现苟某的情况,那么悲剧就不会发生,泳池方本身就该担责,这是无法逃避的!
最近,一名1.5米多高的成年女子在水深0.8米的儿童泳池内不幸溺水身亡,该女子的家属将泳池所属的公司告上了法庭。前天,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泳池方担责50%,赔偿74万余元。在这样的环境中,泳池方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我觉得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但我认为并不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第一,泳池方应该付一些责任。我们能知道,游泳池的经营者和管理人虽然取得经营游泳池项目的合法手续和证件,但没有按照规定上所说的配备足够的游泳救生员,也没能及时的发现死者溺水情况,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相应过错,这个方面泳池方还是有一定责任的。但是在事发后,泳池救生员也第一时间对苟某采取了急救措施,同时拨打120急救,从这一点上看泳池方还是有一些道德的,就算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或者是因为自己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处理。
第二,死者的丈夫在施救时曾告知救生员,女子生前患有癫痫,但是由于女子家属不同意,致使未能及时对她的死亡原因进行委托鉴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女子系直接溺水死亡,就这个方面看来女子和家人方面自身也有很大的责任。癫痫这种病是一种发病时间特别快的突发病,在这样的条件下为什么不能更加注意自己的身体,而且如果在游泳时突发癫痫是非常危险的,就算是在没有游泳的时候四周都是水万一一歪就会掉进水中。而且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还会游泳,在水深0.8米左右的儿童游泳池内溺水却不能成功自救,也没有以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挣扎,可见在溺水时缺乏控制身体的能力,在这方面女子也有着很大的责任,因为只有挣扎了救生员才能快速的看见险情,毕竟如果没有什么太大的动静的话别人也不太会注意到这里因为大家都是在游泳起一点小水花是很正常的。
第三,女子的家属就没有一点责任吗?我认为是有的。他们都知道女子有癫痫,在事情发生前却没有关心女子,可能是觉得女子会游泳所以没问题的,而泳池方在之前却是全然不知,家属在事情发生时也没有注意到有什么不同的地方,所以就这一点来说我认为家属方面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
又是一起游泳池溺水身亡的新闻,默哀!近年来,中国因为发生溺水事故而去世的人有很多,大家在哀叹这些生命失去的同时也在各个方面加强安全教育,特别是对中小学生。只是这次的事件有所不同,是成年人溺死在儿童游泳池。
游泳池方面自然是要承担责任的,并非说她身高不够溺死在那里就没有责任。别人在药店不小心摔倒都要药店承担一定的未能阻止摔倒的相关责任呢,更何况这是一条生命。媒体的标题首先就有故意误导之嫌,成人溺亡,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游泳池方面的相关防护措施和相关人员做得不到位,不然也可以避免一起悲剧的发生。
当然,我并不是说这个溺亡的死者完全没有责任。毕竟人对自己的能力还是要有一定评估能力的,能在一个及腰的地方溺水而亡,证明不是意外就是游泳能力不够。如果是意外,那就是成年人对自己的保护能力不足;如果是游泳能力不够,那就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也是相当不可取。
现在一到寒暑假溺水事故频发,很多新闻也曾经报道过。家长和学校也经常告诉学生不要去不熟悉的陌生水域游泳,就怕发生什么意外,监护人也时刻对孩子起着监护作用。但是很少人去关注成人的安全问题,不过成年人的心智发展也应该足够判断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所以呼吁成年人注意安全的,除了广告就是新闻,也有很多人不放在心上。对此还是要告诉大家,不要对跟任意有关安全的事情掉以轻心,小心为上。
善泳者死于水,不善泳者照样容易死于水,而身体情况不够健康的情况下还入水的,简直作死。家人对之还听任放之,更是不像话。但说到底,这次的事故,游泳馆一方也是脱不了干系的,而且担责百分之五十,也是合理的。
0.8米的泳池溺死1.5米的成人,在对于游泳不熟悉的人眼中大概有些不可思议,但事实上在发生溺水的情况下,这完全是有可能的,人在溺水时并不能做出客观的判断以及对应的最正确的自救。苟某就是因为自救手段不够清醒与科学,才酿就了自己的悲剧。
不论从自身角度还是家人角度考虑,对于苟某的溺水死亡,他们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一点不过分,甚至在外人眼中,他们对于苟某的身体情况缺乏必要的考量才是这次悲剧发生的主因。
但是游泳馆一方呢,确实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救生员监管不力是一大因素,虽然苟某并没有明确地呼救,但救生员的职责在于主动监管与发现,并施救,而不是等着人来求救。在这次事件中救生员显然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就是泳游馆一方应负起的责任。而与之脱不开干系的,就是救生员数量的不足,没有配给足够数量的救生员,导致救生员在监管中显得乏力,出现了疏忽,这是确实存在的情况。
所以我个人以为这次事件的判决并没有问题,而我们作为旁观者,也绝不应当着眼于事件的判决。更多地,应当去关注这次事件带给我们的警醒,不会游泳,应当学,以免真遇到危险时连自救的能力都没有。
会游泳,就应当谨慎下水,切不可贸然,大胆。而对于身边游泳者,也应当给予足够的关注,特别是那些身体情况并不那么健康的,对于他们游泳,更是应当给予足够的关注。
泳池作为营业场所,与购票进入的消费者形成了契约关系,在此期间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泳池所有者作为履约方承担责任是理所当然的,这也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过在具体的担责比例上,还是应该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判断,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存在明显过错,那么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就应该适当下调,但在具体的案例中,这种证据是比较难采集的。
众所周知,每年因为游泳而发生溺亡的案例屡见不鲜,大部分的死者都是水性极好的游泳高手,虽然造成惨剧的原因各不相同,但是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泳池的管理措施不够完善,尤其是安保和抢救条件的欠缺,导致发生危险时无法实施有效救助,这也是泳池溺亡现象频繁发生的根本性原因,同时也对泳池这样的营业场所在安全意识方面有所欠缺的拷问。
成年人在游泳期间发生溺亡的比例是相对较小的,这是因为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如果不是泳池设备的问题,发生危险时也能够及时呼救而得到有效救治,除非因为疾病等身体原因失去自主控制能力,才会错过绝佳的救援时间,对这种溺亡现象的发生,泳池所有者其实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死者有明显过失,也因为对危险的发生没有及时发现并施以援手而尽显其安全意识的淡薄,从这个角度来说,无论泳池内死亡的原因如何,泳池方的责任都是不可推卸的。
由此不难看出,经营性质的泳池之所以问题不断,跟其自身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有密切关系,无论是成人还是儿童,在泳池内都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就要求提供服务的管理单位强化安全意识,尤其是对经营场所的巡视必须全面而及时,这样才能确保危险在发生的第一时间能够有效排除,如若不然,发生的所有意外事件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