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甲县居民牛大拿与位于乙县的房地产公司红日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要购买红日公司位于丙县的一套住房,双方约定,若发生纠纷由丁县法院管辖。后双方对于房屋的面积发生了纠纷,他们应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律师点评
双方纠纷应该由丙县的法院管辖。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形,专属管辖是指某类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法院来管辖。专属管辖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三是遗产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房产属于不动产,应适用关于不动产管辖的相关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不动产纠纷往往涉及对不动产的勘验、测量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方便审理。本案中还涉及双方的协议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双方约定无效,本案只能由丙县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特别提醒
因不动产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勘验,正确及时地进行审理,便于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