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间不一定的,只要在审限内审结即可
一、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 过三 年的 ,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 处死 刑的 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经上一级人 民法院 批 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 宣告判 决 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一周内!:
一审审限是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