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指的是什么?

2024-12-28 22: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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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也就是说,在全国大部分地区2009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从2009年1月1日起之后取得的才可以抵扣简单的理解这句话可以理解为2009年1月1日之前买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所以这部分固定资产出售按4%征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是,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有部分地区试点增值税改革(东北地区),这些地区在这个日期之前就可以固定资产进项抵扣了,作为国家法规,为了语言的严谨性,所以这么说你就理解为买进来的时候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的固定资产出售,按照4%征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就行了

回答2:

两层含义:
1.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该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某公司食堂2009年1月购进冰柜1台,含税价格585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元、税款850元。2011年9月,公司食堂停办,将冰柜作价4000元出售。

按规定,食堂属于福利部门,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计算转让冰柜应交增值税额,要视是否已抵扣的因素做不同的处理:
在计算冰柜转让增值税时,假如此冰柜在购进时已进项税已抵扣,则应计提销项税=4000/1.17*17%=581.20;假如冰柜进项税未抵扣,则应交增值税=4000/1.04*4%*59%=76.92

上例说明,假如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当初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只能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只有同时满足不予抵扣且未抵扣两个条件时,才适用简易办法4%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