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采购进项抵扣增值税17%税率降为16%,计算说明影响如下:
如果当前合同价格为117元(含税),税率改革前,可以抵扣税额为:117/1.17*17%=17元,公司承担成本(不含税价)为:117/1.17=100元;在合同采购价格(含税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因适用税率变更为16%,公司可抵扣税额计算为:117/1.16*16%=16.14元,公司承担成本(不含税价)为:117/1.16=100.86元,因公司抵扣减少,公司成本上涨0.86元。
基于此,有必要开展以下工作:
1、2018年4月30日(含)之前采购入库或已发生的涉税(17%、11%)业务,原则上要求对方必须在4月份开具专用发票(公司在5月份接收发票仍可认证抵扣);如果对方无法按要求开具17%或11%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则应沟通对方进行降价或扣款;
2、4月30日前已签订合同涉及税率变更的,原则上要求协商供应客户从5月1进行降价,以上述案例计算,原价117元,保证对方收入即公司成本(不含税价)不变=117/1.17=100元,含税价应调整为117/1.17*1.16=116元,即采购价格(含税总价)应降低1元;
3、5月1日起,公司新签采购合同,商定价格时,除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变动因素,应参考历史价格(17%或11%税率)并充分考虑税率变更对公司成本的影响,即,如市场价格未变动(对方提报价格和5月1日前合作价格一致),应以税率降低因素寻求对方降价。
有影响
影响是企业亏一个点消费者省一个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