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政发【2004】28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和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后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参加工作,吉政发【2004】28号实施后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具体计发办法见吉政办发【2004】28号文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