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用人单位视为自动离职,书面通知停发工伤保险待遇,应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提交了休假证明的
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提交了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休假证明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部门《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时间进行确认,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一)用人单位没有对停工留薪期书面确认并通知工伤职工的,工伤职工提交的假条休养时间为停工留薪期。
(二)用人单位对假条进行了确认,并书面通知了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有异议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确认的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没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用人单位确认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
二、用人单位做法是否合法
属于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单位做法违法;不符合停工留薪期条件的,工伤职工不出勤,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违法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解除合同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不成立 可向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