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均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我国宪法而言,限制人生自由的处罚应当只能由法律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设定;
由法院判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