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区低保需要每年递交申请书吗?

2025-03-18 17: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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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以下是细则

(一)规范申请程序。申请城乡低保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性,并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家庭财产收入证明,以及车管、房管、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无故遭拒的村(居)民,可直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二)规范民主评议程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由村(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评议结果签字确定后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民主评议具体办法,规范评议程序、方式、内容、纪律。
  (三)规范审核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等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规范审批程序。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要全部入户调查。而后对拟批准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作出审批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邀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
  (五)规范公示程序。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村(居)民委员会等经办单位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低保张榜公示当作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通过村(居)委会分别在初审、复核、审批三个阶段进行“三榜公示”,每次公示时间均为7天;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结果及困难家庭拟享受低保待遇相关情况,确保真实准确;同时公示城乡低保政策明白纸和各级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三个阶段完成时限分别为15、30、20个工作日。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
  (六)规范发放程序。低保资金数额根据差额补助原则计算,实行每月或季度首月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低保补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要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对低保对象中的重病、重残、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适当提高补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