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包括劳动仲裁)中,不以对方是否有独立民事能力(在本案中指是否有法人资格),而是以其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单位。而劳动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凡是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公司或分公司都有劳动仲裁主体资格。在你的纠纷中,就以与你签定劳动合同的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即可。你可以在劳动履行地,或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被申请人是总公司,第三人是深圳分公司。
你从百度上搜一下制式的申请书,里面有第三人一栏;
受理范围应该是劳动关系发生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
现在仲裁从受理到裁决必须45天结案;参考《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所以,你应该告总公司。
仲裁说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由实际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受理
当然是告总公司了.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能独立享受和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只有总公司才具有的责任能力.
1、你如果在分公司工作,就靠分公司,如果在总公司工作就告总公司
2、到你要告公司的经营地或者注册地去人仲裁委申请
3、不可以列第三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