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 云南农业大学,李永纯《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发表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03期
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李永纯 (云南农业大学, 昆明 650201)
摘 要:文章阐示了法治与法治经济的内涵, 指出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市场主体的确立、市场经济秩序、规则的形成和发展及宏观调控都需要法治。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 必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 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关键词:法治; 市场经济; 法治经济
二、市场经济呼唤法治
一般认为, 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性、竞争性、高效率的经济体制, 是调节经济运行、合理配置资源, 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机制。所谓市场经济, 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表达就是: 社会上不同的利益主体, 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体制。
1.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1) 市场主体的确立需要法治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所有制结构, 承认生产资料归不同的所有者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 因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要求所有的商品生产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过去,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 实际上政府是主体, 政府直接控制领导着企业并层层编制计划下达给企业组织生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则要求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所有这些独立商品生产者都要面对市场, 在市场上商品所有者出售的是商品, 购买者购买的也是商品, 他们通过市场进行商品买卖和交换, 其目的是为了追求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要满足自身经济利益的需求, 市场经济主体的财产必须得到充分的确认和维护, 而要使市场经济体主体的财产权得到充分确认和维护又必须以法律来保障, 这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基础。一方面, 法律保证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拥有物质财富包括土地、自然资源、劳动产品、货币和各种有价证券享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另一方面法律保证市场主体对其精神产品, 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 这是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前提条件。法律保,所有权是一种排他性的财产权,某人取得了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就意味着排除了其他任何人对该项财产的干涉。所有权可以对抗任何人, 其他人均不得妨碍、干涉所有人行使所有权, 也不得侵害所有权。所有权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前提, 也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结果。离开了法律, 市场主体的所有权就得不到充分的确认和保护, 市场经济也就无从谈起。
(2) 市场经济秩序、规则的形成需要法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人们在社会劳动中生产出来的商品, 按等价交换的原则在市场上进行交换, 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取得各自所需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 全社会必须遵循价值规律来组织商品生产。而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势必引起竞争, 竞争又需要良好的秩序。理想的、完备的市场经济应具有公平性和契约性。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推动力,它要求每个市场主体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 遵守共同的规则。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 各个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是靠合同形式连接的。在市场经济中, 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 只有通过法律形式才能有效地确认并贯彻下去。市场交换中的合同、信用关系也只有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成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 才能有效地加以实现。市场经济是一种有秩序、遵循一定规则的经济活动, 这种秩序、规则需要法律的强有力的保证。但是市场经济常受到来自内外两个方面的干扰。来自市场内部的干扰主要是因为市场主体的行为不规范造成的, 表现为作伪、欺诈、骗取、违约、非
法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来自外部的干扰主要是行政权力行使不当造成的, 表现为权力“寻租”、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滥发许可证等。内外干扰相互影响, 使市场活动陷入无序、混乱状态。因此, 不仅需要以法律的名义来宣布市场的基本规则, 以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还需要法律来限制政府的权力, 防止权力对市场的不正当干预。
(3) 市场经济宏观调控需要法治市场经济关系的一方面是财产关系, 另一方面是经济管理关系, 是政府对社会生产总过程的经济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物质利益关系。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 但多年的经济实践证明, 对政府的调控行为如果不加以规范, 就会促使生产主体的短期行为, 诱发市场主体产生不规范行为, 而市场主体的短期行为一旦变得严重, 就一时难以用常规的调控方式解决, 政府的调控行为也难以规范化, 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而且, 政府往往为了一定的权力和利益,对经济活动干预的力度过大。如严格控制物资和资金分配权、产品定价权、人事管理权等,肆意侵犯企业、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个别政府官员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中饱私囊、贪污腐化,这成为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 在发展市场经济时, 必须对政府施以一定的法律约束。
2.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从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来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两个大的发展阶段, 即自由竞争阶段和垄断阶段。不同的阶段要求相应的法律规范,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的基本前提是原始积累, “剑与火”的文明把直接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劳动者, 把货币转化为资本, 经济法在这个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中, 英国最为典型。从十七世纪开始, 英国推行圈地运动,并于1700 年到1801 年颁布了2 200多个土地法规, 通过这些法律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资本主义所有制, 迫使农民与土地分离, 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雇佣劳动者。与此同时, 为了加快资本积累, 开展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 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各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民法》和《商法》, 以保证让看不见的手调节市场的运行。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开始从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的过渡, 新兴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发展, 生产和资本的高度集中, 使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 为了避免垄断资本之间的激烈竞争造成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动荡, 各国资产阶级开始凭借其国家权力制定和颁布经济法律, 干预社会经济生活, 公法开始正式介入经济生活, 并逐渐成为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一种手段。
经济法律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 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 特别在1929 年到1933 年, 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之后,各国政府开始经济立法和司法工作, 并以法律作为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罗斯福新政时期, 采用凯思斯主义的经济理论和政策, 颁布了《全国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劳工关系法》、《社会保险法》、《出口管理法》等一系列有关经济法律, 运用经济立法作为调整国家经济的措施, 有力地促进了美国经济的繁荣。二战以后, 国际间的经济竞争和龙断进一步加剧, 各国政府进一步利用法律干预经济, 尤其以德国和日本最为典型。德国颁布了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庞大的经济法律规范, 对促进德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同样, 面对战后一片废墟和混乱不堪的社会经济, 日本仿照德国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和法规, 进行土地改革, 缓和劳资矛盾, 并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的要求, 调整立法重点, 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 这对日本从一个技术后进的工业国一跃成为一个工业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 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可见,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就是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过程, 法律制度同市场经济发展密不可分,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3.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
改革开放以来,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萎缩, 市场逐渐进入了社会经济生活, 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 难免出现一些新的问题, 如由于缺乏合理的财产权观念和契约精神, 经常发生各种毁约行为, 商业活动中的种种不道德行为等, 严重影响和干扰了经济健康发展, 加之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短暂性、盲目性、趋利性、分化性等缺陷,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非法倒卖、地方保护主义、环境污染、两级分化日趋严重等一系列值得关注的问题, 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完善的经济立法、司法和执法, 特别是缺乏正常的市场运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 为了加强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迫切需要我们从中国国情出发, 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 制定颁布并实施一整套相关法律, 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 调节和控制市场经济的运行,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一,在基本制度方面, 应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保护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第二, 在市场秩序方面, 还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和监督,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规范人们的经济交往, 保护合法的经济行为, 制裁和禁止违法行为。第三, 在体制转轨方面, 应从法律上进一步规定、限制政府行为,避免政府对企业的任意过度干扰, 保证政企分开, 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第四, 在对外关系方面,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关系联系日益增多, 涉外经济纠纷也不断增加, 这就需要我们强化对外法律机制, 解决对外经济关系中出现的经济利益纠纷, 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对外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