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理,此时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可以有人民陪审员;
二审,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发挥重申案件,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再审,原来是一审的适用一审,原来是二审的适用二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共规定了八种审判程序,其审判组织形式分别为:
1、第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 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 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2、简易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 人数,必须是单数。
4、再审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 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 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 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 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特别程序,包括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3)宣告公民死亡 案件;
(4)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
(5)认定财产 无主案件。特别程序中,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 庭,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独任制。按照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6、督促程序: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只对申请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形式上的审 查,不传唤被申请人,也不进行开庭审理,案件由一个审判员独立审理,并实行一审终 审。
7、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阶段,审判组织可以适用独任制,而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适用合议制。
8、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实行一审终审。